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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EL200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作者:   时间:2005-12-04   点击数: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创建于1984年。自1992年以来,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从未间断。学界公认:本学会具有两大特色,即坚持民间为本,坚持以学术为本。这是本学会21年以来具有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渊源,也是实现本学会“知识报国”这一宗旨的主要途径。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10月13~16日在湖南长沙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两岸三地的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200余位知名专家、学者汇聚在湘江之滨、岳麓山下,“以文会友”,就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学术交流”。本次年会提交论文140余篇,共举行了两场报告会及六场专题讨论会,议题主要涉及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WTO法律问题、中国对外投资新形势与新的国际投资法律问题、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实践、当前对外商务法律工作等五个大的方面。本次与会代表数量之多,众多代表在研讨会表现出来的丰富的学识、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治学态度及崭新的视角与开拓性的思维方式不仅有力地表明了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欣欣向荣,也有力地展示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组建21年来一贯倡导并遵循的“扎根民间,学术为本”的宗旨的生命力,以及作为本次年会承办单位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出色的组织能力。

现将会议论文、发言和讨论的内容综述如下:

一、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与“范式之争”

吉林大学的那力教授和王彦志讲师对国际经济法术语的语境变迁及其多元进路作了分析,着重介绍了著名的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夸尔希(Querish)在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呈现出来的多元综合视角、全球视野和复杂进路,认为可以从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学的、目标导向的、国家中心论的、个人的、机构的、南北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女性的、文化的,或者历史的、民主的、宪政的等等各种各样的角度来考察国际经济秩序,主张在国际学术界已经从理论之争迈向范式之争的背景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进而超越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和概念之争,走向多元视角和理论之争。

清华大学的车丕照教授认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国际学术界之间存在的差距,但车教授也认为中国学者也没有必要妄自菲薄,因为中国的学者不仅可以在许多学术问题的关注与研究方面与国际学术界保持同步,并且具有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学术对话的能力,如陈安教授所著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S. 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 Section 301 disputes (1998-2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present)以及王贵国教授所著The Law of the WTO—China and the Future of Free Trade就是突出的例子。车教授还认为,不能忽视的另一个事实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许多研究成果为中国的对外经贸法律实践是有贡献的,尽管还有待加强。总之,车教授认为既要看到成绩,也要看到缺陷,要找到问题所在。

关于引起热烈讨论的国际经济法“范式”问题,车丕照教授认为“范式”的概念实际上很难界定。车教授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仍然是现代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目前存在问题的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方法不行,而是我们没有用好它。

(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发展

针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发展问题,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认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民族国家不会只是一味地消极防御,而是会积极应变,以加强自身在全球治理中的能力;其应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把权力向下分流给政府下属的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由它们分别与外国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以灵活的方式开展合作,包括成立非正式的国际组织(非协定性组织)作为协调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国际经济软法,由此而形成的“跨政府网络”便成为全球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主体和法律性质上看,产生于跨政府网络的国际经济软法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经济法律渊源,准确把握其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徐教授还利用博弈论及“网络效应”原理进行分析,指出跨政府网络中的国际经济软法具有很强的事实效力。徐教授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仍然会增长,政府间经济组织的作用仍会加强,它们将继续构成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网络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国际经济软法对于国家际合作的重要性也将趋于增加,并对国际经济条约和政府间经济组织起到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徐崇利教授的发言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同。

西北政法学院的李万强副教授阐述了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的发展,认为这些发展体现在五大方面,即实体内容的增强、国际法实施的司法化、国际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司法程序的透明化和国际法价值的多元化。

西南政法大学的徐泉副教授阐述了国际经济关系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势。他认为,经济主权从狭义上仅指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正在朝着广义的经济主权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主权国家始终坚持权利义务的平衡。他认为,经济主权让渡与共享已成为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潮流中的一个必然趋势。他还认为,经济主权的强化与弱化趋势是并存的。

厦门大学蔡从燕副教授对于全球化背景下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间合作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晚近国际组织法的重大发展之一是,全球化不同方面间相互关联性的增强及全球化的风险性促使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强化机构间合作。此类合作可以促进国际法规则协调一致,促使全球化不同方面处于和谐状态,均衡发展,并实现组织间资源共享,缓解国际公共物品供给压力,降低国际公共物品需求,促进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实现国际公共目标。近年来,此类合作成绩不菲,但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将长期对其构成制约,在确定合作对象、内容及形式方面也存在诸多待决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恰当思路是,综合考虑国际组织自身的运作及其成员方间的利益冲突。

(三)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依据

近期,人民币的升值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本次年会亦然。但是,此次年会表现出的不同点在于,不少代表不约而同地超越了“2%”的升幅这一事实本身,而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层面去审视分析人民币升值问题。比如,苏州大学的韩龙教授从分析IMF成员汇率权利与义务入手,讨论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依据。韩教授认为,在牙买加体系下IMF成员有权选择汇率安排,有权确定和管理其货币汇率,但必须遵守IMF协定规定的义务,不得通过操纵汇率取得对其它成员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为了防范各国选择汇率安排的自由可能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的危害,IMF强化了对成员国的政策的监督职能,并辅之以相应的执行措施。IMF协定规定的汇率业务和IMF职权构成了衡量IMF成员汇率义务的基准,以此审视,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IMF协定项下的汇率义务。因此,对中国违背IMF协定项下的汇率义务的任何指控都是难以成立的,也没有得到IMF的支持。在发言中,韩教授还提出汇率问题究竟属于IMF还是WTO的管辖范围的问题,何谓正常汇率的问题,以及目前人民币的汇率是否构成西方国家所认为的反补贴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武汉大学的张庆麟教授亦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国家确定汇率和调整汇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确定汇率的国际法规则,张教授认为从习惯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不存在相关具体规则,这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关于IMF协定第4条的专门规定(国家确定汇率制度的义务),张教授认为该规定具有软法性质,只是一种劝告,对于基金组织成员方具体行为具有指导作用,成员国并无义务执行。此外,该规定也只是要求成员方“努力”,对于“努力”的结果并无规定。从WTO的角度看,WTO虽然就外汇事宜作了规定,但只涉及与贸易相关的外汇安排,判断是否履行义务仍属于IMF的职责范围。关于货币的法定升值和贬值,张教授认为这也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尤其是,国际法实践不支持货币贬值构成对私人财产之征收的主张。如果贬值措施具有强烈的歧视性,国家是否就私人财产重新定值并承担义务也应由国家自行决定。最后,张教授还建议不必过多地关注“2%”这个数字,而要更多地关注汇率生成制度的改革。

(四)国际贸易中的有关理论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志忠教授针对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从比较法角度探讨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实践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并对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评析。吴教授肯定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这些规定从内容与表述方面看都是比较完善、严谨的,初步建立了我国合同法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其中有些条款尚有创新,如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不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传统救济方式。与此同时,吴教授也认为,《合同法》对于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后果规定的不甚明确、对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问题规定的不甚全面,此外也没有规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等。针对这些不足,吴教授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合同法》应对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后果做出规定,应该把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置于优先行使的地位等。

还有代表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通知的性质、卖方对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对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WTO法律问题

(一)关于中美纺织品争端问题

近年来,中美纺织品纷争不断,与会代表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即所谓的纺织品特保条款更是成为会议的讨论焦点之一。这一问题首先由商务部条约法规司的杨国华博士提出,他就《中美纺织品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作了精彩发言,对第242段进行了精妙地分析和解读。对于中国纺织品的出口趋势和中国目前面临的形势,杨博士认为随着2005年1月1日纺织品数量限制的取消,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必然呈现增加的趋势,从整体上来说对中国是有利的。但是,由于第242段的存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美国、欧盟等WTO成员方仍然可以有条件地对中国的纺织品实施数量限制。因此,如何有效利用该条款以维护中国的产业利益,是中美纺织品争端的核心问题。他认为,第242段主要包括了对中国采取贸易限制的两个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有二:其一,必须造成市场紊乱;其二,阻碍贸易有序发展。其中,如何定义“市场紊乱”是核心,究竟是引用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material damage(实质损害)标准,还是援引《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规定的serious damage(严重损害)标准方面还有争议,但杨博士指出后者的标准更为严格,对中国更为有利。同时,如何理解“阻碍贸易有序发展”也存在争议。关于形式条件,杨博士的观点是:磋商请求的提出应包括当前的数据、是否造成市场扰乱以及在此市场扰乱中中国产品具有何种作用三个条件。对于第242段第1句“due to”究竟是一个层次的因果关系,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杨博士提出了疑问。杨博士殷切希望广大国际经济法学人就这些问题进入深入的研究,为我国外经贸主管部门献计献策。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莫世健教授对于上述纺织品特保条款“市场扰乱”概念展开了颇具深度地解析,他支持“市场扰乱”应使用“多种纤维协定”的解释标准,并对严重损害和实质损害的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其原因是,后者只需要证明损害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前者还必须证明损害的程度,因而前者对中国是更为有利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陈安教授则站在国际经济法的高度,高屋建瓴地提出中国应对纺织品争端问题的看法。他指出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几种观点:其一,第242段是一个“城下之盟”,但我国必须按照“有约必守”的国际法原则严格执行;其次,我国对此“无能为力”,只能“逆来顺受”;其三,胜利的希望是渺茫的,与其“自取其辱”,还不如“忍气吞声”;其四,诉讼“成本巨大”,因此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只是“多此一举”;最后,“死马不可能当活马医”。陈教授认为,现在主流的思想,即“逆来顺受、再忍三年”,未必就是正确的,他认为我国似宜“摆脱原来逆来顺受的做法,寻求自我保护的途径”。为此,他从法理上做了论证,他认为许多WTO规则,尤其第242段是不合理的。正因为存在不合理的多边贸易规则,所以才要启动多哈回合谈判。他认为在冲破不合理的规则的过程中,既要“解放思想,但“也不能蛮干,要善于找空间去利用,要守信,不要迷信”。对WTO的某些条文规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条约的条文可以有多种解释。条文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哪怕只有1%的空间和余地,也要争取100%的权利。他认为,对于进口国提供的证据要严格考核,不单单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还应该是客观决定主观,“谁主张谁举证”任何时候都适用。最后陈教授认为可以考虑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如第54条,限制该公约第31、32条的适用。他还指出:即便在21世纪,也不排除存在着不平等条约。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本次年会与会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注主要集中于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与效力以及专家组的司法能动性等。复旦大学的张乃根教授从条约解释的重要性、条约解释的通则等角度强调条约的解释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它不但为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最丰富的、最具研究价值的材料,也将会对我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有所裨益。北京外交学院的臧立副教授认为,从条约解释效力的角度来看,DSB的解释实际是一种造法活动。南京师范大学的秦国荣教授认为,应该对专家组在条约解释过程中的造法权利予以制约,应该杜绝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的法律解释和“造法”活动。同时,DSB机制亟待改进之处还包括:DSB机制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有待加强、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定案活动应予有效监督、DSB与WTO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有待完善与加强等。

复旦大学的龚伯华教授以美国赌博案为例,说明了专家组上诉机构在条约解释过程中条约解释规则的具体化,其结论是:在WTO体制下小国是可以与大国相抗衡的。中国人民大学的韩立余副教授从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入手,分析论证了善意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运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他认为,DSB运作以来,许多争端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都依据善意提出指控或抗辩,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处理争端中承认并并适用过这一原则,他还结合联合国国际法院对善意原则的运用做了分析。但是,由于受善意原则性质、范围和内容存在不确定,善意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是不确定的、有限的。

(三)关于WTO的司法审查制度问题

华东政法学院的周洪钧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朱淑娣副教授对于WTO体制下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原则要求为角度进行了阐述,认为WTO制度的利益交互性表明了成员方完善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必要性;WTO规则导向性表明了成员方完善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规则)的必要性; WTO法的普遍适用与独特性为我国设计独特的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提供了可能性;WTO制度双向兼顾性的特征表明兼顾贸易公平与贸易自由应该成为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WTO制度程序正义性特征表明了正当程序应该成为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改革的另一基本原则。两位学者还认为,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是成员方恪守诚信原则,履行国际义务所必须,也是成员方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所必须。在剖析司法审查的基本概念及回顾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后,西南政法大学的韩天森教授分析了WTO司法审查的价值,认为正确适用WTO司法审查制度是成员方应尽的国际义务。一些与会代表认为:国际规则是由政府通过日常管理实施的,因此政府应当提供司法救济;从国际层面上看,DSB也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间是一个互动的关系,国内层面的司法审查客观上减少了在WTO的诉讼规模。

(四)关于TRIPS协定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的郭寿康教授以其承担起草边境立法的经验强调了边境制度和措施对于有效实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厦门大学的古祖雪教授从TRIPS协定和 WIPO的对比分析,论证了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协定框架的正当性,并对TRIPS协定的发展趋势作了预测。他认为,未来的TRIPS协定将会由发展中国家推动,因为TRIPS协定涉及的一些新议题,如公共健康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攸关,发展中国家获得公平对待是可能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笋教授认为,虽然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集团力量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但美国在此问题上最终是主动的,因此谈判过程必然是漫长的。此外,刘教授大胆地提出了“后TRIPs协议时代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运动兴起”等观点,但有代表则认为“造法运动”的概念还有待考究。

(五)关于反倾销、反补贴问题

广东金融学院的李炼教授从企业角度入手讨论了我国的反补贴对策,这一思路引发了与会者的激烈讨论。一些与会代表赞成李教授提出的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不应仅从政府层面,还应从中国企业层面予以现实考虑的观点,对于其提出的低价竞争和能力缺失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含义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两者是互为关系的,在企业创业初期因缺少非价格的优势,因此只能依靠价格优势,并在企业的逐步成长过程中转化为非价格的优势,这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然而,目前中国的主流观点是:中国无技术品牌,所以只好打低价战。但是,有代表认为:这种观点是危险的,认为企业在起步阶段运用低价战略无可厚非,但低价是有前提的,其目的不应只局限于占领市场。

(六)关于《农业协定》问题

农产品贸易谈判一直困饶着WTO成员方,WTO的数度谈判为此举步维艰。华侨大学的邹立纲教授从把家产品贸易与中国的“三农问题”相结合,提出了WTO体现内我国应该坚持的原则和立场,以及我国农业立法中关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的立法对策。

三、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实践

(一)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践

厦门大学的曾华群教授强调指出,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RTAs)的实践应该考虑五个因素:其一,要从战略角度考虑参与RTAs ;其次,必须充分注意到RTAs是“经济协定”;其三,在RTAs实践中重视“民主决策”,要吸引利益相关的行业和群体参与;其四,RTAs签署、谈判过程中要重视透明度;最后,参与RTAs要考虑到两岸关系。曾教授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同。同时,也有代表认为,中国参与RTAs实践更多倾向于“援助性质”,而且参与松散型RTAs并未获得重大利益,建议上海合作组织应当借鉴NAFTA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还有代表分别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所涉法律及其效力的层次,认为RTAs实践必须首先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认为从贸易角度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运作对中国并无好处。还有代表结合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贸易交往,强调指出参与RTAs必须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多角度综合考量。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及其比较分析

香港城市大学的赵云博士从亚洲区域贸易一体化角度探讨了自由贸易区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议参照欧盟、NAFTA等争端解决机制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苏州大学的陈立虎教授认为RTAs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存在着互补性和冲突性,认为CEPA第19条存在“效力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但对于其中规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表示赞赏。陈立虎教授还指出,在一体化程度高的RTAs中,出现了成员方的法院管辖权向RTA争端解决机构转移或部分转移的趋势。作为一种新型的RTA,CEPA亦应当构建以法律导向的、严密的争端解决机制。

湖南师范大学的王贵国教授认为,全球化格局下的经贸安排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王教授对于CEPA的法律地位提出了质疑,并建议从国际视角出发考虑CEPA第19条的规定。有代表认为,NAFTA争端解决机制有着分散型特点、其争端解决的组织机构设置、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程序存在多元化特点。还有代表从海峡两岸投资关系的单项性和不平等性角度对于是否应当运用WTO机制解决两岸经贸争端进行了分析。也有代表提出,两岸四地应尽量避免WTO争端解决机制,认为CEPA可以借鉴NAFTA争端解决模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好。也有代表持折中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出现的争端解决更多适用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但同时也赞成利用以仲裁、ADR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中国对外投资的新形势与新的国际投资法律问题

(一)相关立法问题

中国的跨国公司的立法尚处于空白。基于此,西北政法大学的李曼苓教授提出了中国跨国公司立法应确立的思路与目标,她认为在跨国公司立法中要树立中国从投资东道国变成投资者母国的观念,可以参照有关国际公约、惯例及美英德俄等国关于跨国公司的规定。中国跨国公司立法的目标应符合经济战略目标,即建立管制跨国公司的制度;提升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就此,与会代表还针对在国内立法中如何协调统一中国跨国公司和外国在中国的跨国公司的利益问题展开了讨论。

华中师范大学的陈业宏教授以“西班牙烧鞋事件”为例,分析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常受阻的原因,认为目前缺乏完善的海外直接投资法制,我国在海外投资立法中要考虑到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家,因此相关立法与西方私有制国家的立法应该有所不同。

西安交通大学的单文华教授着重从条约的角度阐述了中国与欧盟间的相互投资关系问题。

(二)跨境证券投资与外资隐名并购的法律问题

复旦大学的孙南申教授从国际投资法动态发展的角度,分析了跨境证券投资法律调整的多重性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认为对于证券投资的管理分为私法的和公法的两个层面,其内容包括四大方面,即市场准入,如对合格投资者身份的限制;资产管理,如通过商业银行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对投资品种的限制,对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的限制;外汇的管理等。因此,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既是直接的也是间接的,因而是多层次的。

有代表认为,国家在涉外经济管理中应该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货币贬值、征收补偿中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培华博士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外资隐名并购的现象,并就隐名并购的实质、隐名并购是否构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如何确认隐名并购的效力及验证隐名股东资格的标准等方面,结合理论与实际案例展开了深入分析和讨论。何律师认为,外资隐名并购实质上属于隐名代理的一种形式,应该充分肯定外资隐名并购的法律效力。何律师还从立法上针对如何完善外资隐名并购投制度提出了建议。

五、当前对外商务法律工作

此方面主要涉及吴焕宁教授代为宣讲的商务部条约法规司司长尚明先生的书面发言稿,该发言主要涉及涉外商务立法工作、贸易摩擦有关情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工作和其他国际组织法律工作四个方面。

尚明司长的书面报告第一部分从对外贸易法律、利用外资法律、国际经济合作法律、反垄断法律、直销法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关问题等方面做了回顾与展望,使与会代表全面了解到了一年来我国商务法律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面临的挑战。对外贸易方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对外贸易法律的配套规章,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办法》(暂行)等。利用外资方面,我国完善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修订《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颁布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相关的工作还包括着手研究跨境换股和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外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合作法律方面,我国针对对外劳务合作制定并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对外承包工程制定和颁布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及其补充规定等。同时,开始1994年《反垄断法》已经取得较大进展,商务部已于2004年3月完成上报稿,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加紧审议,预计不久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直销立法工作,报告特别强调《直销管理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的严厉打击传销。

报告的第二部分主要涉及贸易摩擦的有关问题,该报告指出今年反倾销呈现出以下特点:欧盟开展调查的势头猛烈;美国相关调查有所减少,在制度层面的限制逐步加紧;不应低估有关国家进行特保调查产生的示范效应以及发展中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出现新热点等。该报告以第一手、详实的数据介绍了今年以来我国进口贸易救济立案以及与有关国家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情况等。

总体来看,整个年会期间民主氛围浓烈,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仅密切关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从理论方面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新的概念,新的想法、新的视角”,这些都表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长期倡导的“以文会友、学术交流、知识互补、为国分忧”的宗旨继续得以传播与强化。

在10月13日晚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10位优秀的国际经济法学人被增选为理事,他(她)们分别是:北京交通大学张瑞平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单文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秦国荣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吴益民教授、复旦大学朱淑娣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徐泉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叶才勇副教授、东南大学陈玉玲副教授、山西大学温树英副教授和河北理工大学吴凡副教授,他(她)们的加入表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法优秀人才,也表明中国国际经济法专业队伍的不断扩大和学科的不断成熟,还表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有能力为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实践贡献更多的聪明才智。此外,理事会还决定,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由安徽财经大学承办。

作者:吴智 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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