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信息

年会会议
位置: 首页 > 会议信息 > 年会会议 > 正文

CSIEL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作者:   时间:2006-12-03   点击数:

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2日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来自国内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的150余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及发展、国际贸易壁垒及救济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国际投资条约与相关体制的新发展、全球化时代国际税收协调的法律问题、国际金融与证券法律问题、区域一体化的法律问题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次会议共收到会议论文120余篇,论文数量多,质量高,范围广,主题新,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

一、大会专题报告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尚明司长就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热点问题作了大会专题报告,并向国际经济法学界提供了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具有较高实践价值的若干研究课题。

尚明司长指出,在国际贸易法方面,反倾销是目前国际贸易摩擦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反倾销作为一个纯粹的国际贸易概念,与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倾销是不同的。我国针对反倾销问题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商务部的措施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按规则行事。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虽然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计算倾销幅度和产品的成本,但却反映了对一个国家市场总体的歧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我国目前的立法已经很完备,但执法存在较多不足,主要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此外,尚司长还对区域性自由贸易安排方面的问题,如如区域性自由贸易安排如何应对更为复杂的规则、在区域内开放敏感领域、不同区域性自由贸易安排的协调、对WTO规则的突破以及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国际投资法方面,尚司长分别对投资保护协定、并购、对投资管理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吴志攀教授就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摩擦背后的文化板块问题为大会作了专题报告。

吴志攀教授从文化的角度对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摩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吴教授认为,韩国、泰国等国家民众之所以对WTO持反对的态度,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文化差异。地域、能源、人口、水资源等,都会对文化产生影响。伊斯兰教国家、基督教国家,以及佛教、印度教、儒家思想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属于不同的文化板块,而来自不同文化板块的民众的思想、行为方式则是不同的;同样,各国官员以及由官员组成的政府在思想和行为方式上也是不同的。吴教授认为,能源对各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就业和劳动力价格在中国、印度等人口大国的贸易谈判是一个重要因素。吴教授还以水资源为例,证明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吴教授最后指出,跨国公司对发达国家政府的贸易金融政策有很大影响,并极大的影响了贸易谈判的平衡。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历来都是每次会议讨论的重要话题。随着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正义论关怀拓展到国际层面和全球秩序,正义话语也开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术视野。吉林大学的那力教授研究了国际经济秩序的正义论问题,并着重分析了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博格的全球正义论的区别,强调两者可以共同为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实践指导。

关于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武汉大学的左海聪教授认为,我国多部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和外交实践都表明我国是将条约直接采纳为国内法的,在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条约优先执行或适用。他认为,指出我国应在《宪法》中增加下列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适用,应依据缔约国的意图确定。中国政法大学莫世健教授指出,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存在一定的困难,“采纳”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复旦大学董世忠、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华东政法学院罗国强、南京大学肖冰、厦门大学房东、上海外国语大学阎卫军、西北政法大学庾国庆等代表也就该问题提出了看法。安徽财经大学刘永伟教授特别针对我国对外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提出了看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华东政法学院贺小勇教授认为WTO多哈回合谈判虽然在确定议题范围、农产品谈判、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面临着多边贸易体制与成员方利益结构的矛盾、谈判议题本身的法律问题与外部的法律困境等挑战。尽管如此,贺教授认为多哈回合依然蕴涵着积极推进的法律因素。

西南政法大学徐泉副教授就WTO成员方集团化趋向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探讨了WTO农业谈判中成员集团化的表征,对WTO成员利益集团化的生成机理进行了分析,并重点阐述了成员利益集团化与中国的策略选择。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华东政法学院甘瑛副教授就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制衡两者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她认为,一方面,二者追求的目标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制度设计的不同导致二者在追求一致目标时会产生冲突。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存在的冲突本质上是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平衡问题,即知识产权法所服务的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反垄断法所服务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相关法律及其实施应当倾向何者,各国自有考量。刘亚军教授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进行了解读,并重点分析了利益平衡问题。徐红菊副教授也就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从国内、国际两方面,分析了烟草贸易自由化与烟草控制问题,揭示了大烟草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渗透的两种途径,即贸易和投资,她还分析了贸易自由化与控烟公约的予盾。

此外,外交学院臧立副教授从人民币汇率问题、汇率储备结构问题、汽车零配件问题、中方收购美方尤尼克失败原因,以及“两反两保”损害确定问题等五个方面介绍了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IIE)新近发布的《中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

四、国际贸易壁垒及救济的法律问题

韩国高丽大学的马光研究员就WTO《反倾销协定》中行政复审的问题做了发言。他认为《反倾销协定》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则损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并对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期终复审制度、期中复审制度的修订方向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尽管美国反对、欧盟被动,《反倾销协定》关于行政复审制度的逐步完善是可以预期的。

上海政法学院吴益民教授着重论述了反倾销中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问题,他认为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可以更好地平衡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他认为,公共利益是动态的,在反倾销过程中公共利益关注的重点是反倾销行为带来的后果而不是反倾销本身。

关于原产地规则问题,广东商学院孟国碧副教授论述了原产地规则被政治化运用的趋向、原因、表现等问题,她着重结合欧盟和美国的实践分析了我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建议。罗先云老师着重论述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投资流向的影响,并对我国原产地规则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于服务贸易,西南大学陶林副教授认为,有关服务贸易领域设立紧急保障措施的争论集中地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尖锐的利益冲突。我国在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立法中应注意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规定。

关于贸易和环保,莫世健教授认为二者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二者间的平衡实质上就是环保本身作为运用技术贸易壁垒的理由如何应运用的问题;技术贸易壁垒是一个中性概念,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但不应被滥用。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制及法律完善,刘芳讲师结合欧盟与美国的争端,认为相对于欧盟,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温和的多;由于法律对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没有明确,使得标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转基因立法与我国在WTO协定项下义务并无冲突;我国应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及国内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现行立法。宋锡祥教授介绍了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发展及趋势,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实践中的不足,认为我国应借鉴欧盟对转基因立法的审慎态度和实践,完善我国的专门立法。

莫世健、孟国碧、罗先云等代表就原产地规则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张晓东、臧立等老师就“对非签约第三方的优惠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五、国际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徐红菊副教授对受让方在国际专利许可贸易中权益损害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她认为,知识产权特有的地域性特征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形成了冲突。尽管在国际范围内已经存在了若干关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但它们对于一国知识产权立法多数只具有指导作用,要求其达到公约或协定规定的最低要求,并未否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国际贸易加剧了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技术水平差异导致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等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志忠教授分析了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和法律规制问题,并针对我国《合同法》有关分期付款规定做了评析。上海外贸学院刘瑛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与第2款进行了细致的解读。

大连海事大学王淑敏教授通过对一起历经“三审”、引发争议的无单放货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的法律功能。王教授还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常采用的两种交货方式,即“口岸交货”和“全程运输代理”做了阐述,并针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提出了质疑。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陈治东教授对于货物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特殊法律关系做了阐述。他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提出了与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独立原则相反的观点,并以货物买卖合同为视角,将信用证作为整个货物买卖交易的环节之一予以考察。

广东金融学院的李炼教授以现代营销学、博弈论有关竞争模型的理论为基础,从企业竞争伦理的角度阐述、论证了企业在自由贸易中面对反倾销、保障措施和反补贴等多重阻击时进行自我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些代表还对于中国政府在加入《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时所做的“书面保留”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学者指出我国政府事实上已经撤回了“保留”,引起了大会的热烈反响。

六、国际投资条约与相关体制的新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厦门大学陈安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 。陈教授认为,“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权是中外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四大“安全阀“。然而,近年来一些国家向中国提供的BIT谈判范本却要求中国全盘放弃这四项权利。这些要求,背离了当代国际公约对吸收外资东道国的授权规定,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现实国情,无视晚近东道国的最新立法转轨以及实践的沉痛教训。陈教授认为,在对外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一时达不成协定或暂时没有协定,比迅速达成对中国不利的协定更好得多。衡之于国内外的现实形势,我国完全没有必要放权过快、弃权过多,更不宜仅为了制造政治气氛、友好氛围而贸然行事,从而不知不觉地导致“门户洞开,毫不设防”。中国在有关谈判中,应当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本国的现实国情,吸取国际实践的有关教训,增强忧患意识,坚持有关国际公约的授权规定,善于掌握四大“安全阀”,趋利避害,在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和维护中国主权权利之间,保持正确的综合平衡,进而在确立跨国投资合理规范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围绕BIT主要条款的新发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深入分析BIT的适用范围、投资准入、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征收条件、补偿标准以及争端的解决等主要条款的新发展,指出在总体上肯定BIT的积极意义和作用的同时,必须强调以下基本认识:发展中国家在谈判和签订BIT的实践中,在对各具体条款的用语字斟句酌的同时,对两类国家签订BIT的出发点、政治目的及BIT的不平等性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宏观的把握。曾教授还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国变成净资本输出国,我们会不会改变如今的价值追求和立场?最后他还提醒与会代表要注意区分我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投资条约。

西南政法大学韩天森教授就一些中国投资者到海外设立公司,再通过该公司向内地投资这类“假投资”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发言。他对BIT的不平等性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应加强保护的建议。中山大学的慕亚平教授认为我国对外签订的BIT多是和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这种BIT是平等的。他还提出要注意区分净资本输入国与净资本输出国。

厦门大学的蔡从燕副教授针对国际投资法中间接征收问题的新发展发表了看法,揭示了该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复杂背景,指出转型期及BIT缔约实践中的某些做法使中国大陆的间接征收面临风险,需采以相应的弥补措施。

河北理工大学吴凡副教授分析了跨国公司并购法律规制中的价值冲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立法建议:其一,建立国际协调机构,提出跨国公司并购审查的建议性标准。其二,强调国民待遇原则为反垄断立法中对不同国籍的市场主体的一般原则,同时辅以国家安全原则为例外。其三,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并以预防为主,事后监督为辅。

安徽财经大学国际法专业若是研究生刘溪以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研究为基础,就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的魏卿副教授针对国际投资规则与劳工权利保护做了发言。他首先分析了OECD多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权利,继而对多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权利同其他相关法案进行了比较,最后提出了通过国际投资规则解决劳工问题的可行性分析及相关建议。

七、全球化时代国际税收协调的法律问题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永伟教授对中外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税法和税收协定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比一般的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更加复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同时、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不仅在法律上缺乏宪法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可商榷之处。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内税法应可优于税收协定。美国关于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的规定值得借鉴。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之前,我国国内税法关于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应当取消;在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之后,我国的税法可再据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安徽财经大学的邵朱励讲师就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国际税收协定具有避免双重征税、防止逃避税和吸引外资的作用,互惠原则、公平划分税权原则、消极作用原则和国际税收合作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应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OECD注释和国内税法也在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厦门大学朱炎生教授就我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给双方带来的后果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朱教授提出,新的反避税法律和措施至少应当包括适格纳税人制度、受控外国公司管理制度、资本弱化管理制度、一般反逃避税条款的运用以及纳税人税务情报的全面申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那力教授就电子商务与现行国际税收条约的修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现行的国际税收制度规则不需要也不可能进行根本性变革,只能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董京波博士从预提税、SPV及其股东的税收问题等方面探讨了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存在的税收问题。魏卿副教授就资产证券化通常涉及的三个税收方面的问题与董老师进行了讨论。

八、国际金融与证券法律问题

苏州大学韩龙教授认为,人民币汇率的管辖涉及到IMF和WTO, 其中IMF第8条、第14条与GATT第15条涉及的都是国际兑换和国际支付问题,而汇率问题则专门由IMF第4条予以规定,因此人民币汇率应由IMF管辖。依牙买加体系各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但不得操纵汇率,但如何构成操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均无标准。因此,西方国家对我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的指责是毫无根据的。也有学者认为由于IMF的软管辖权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那么在WTO体制内解决汇率问题也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复旦大学毛骁骁就汇金公司的法律定位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一方面中央汇金公司入股的国有银行已经商业化了,而另一方面汇金公司却将自身定位为准政府机构,由此引起了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汇金公司自身定位的悖论,同时汇金公司准政府机构的定位也会引起WTO反补贴诉讼问题。但也有其他学者认为银行的商业化与股东的商业化不能等同,汇金公司的入股是投资不是补贴。

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邱永红博士就国有商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选择在香港上市是因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成为金融中心,同时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资金比较充足,且文化上与内地具有相近性,与之相反美国等国有关法案对公司上市的要求不太适合国有商业银行。虽然香港吸收了不少内地公司上市,但其针对内地上市公司的规定并未放松要求。

九、区域一体化的法律问题

在区域一体化法律问题领域,学者们的讨论集中在《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

香港中文大学王友金教授以大量的数据叙述了CEPA发展的四个阶段,并通过“三个由于”揭示了CEPA“两地不到岸”的原因,强调了香港的优势与困境所在,进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上海财经大学宋锡祥教授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CEPA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的力度,认为CEPA的国内法、国际法性质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并提出了“一国”与“两制”孰前孰后的问题。香港城市大学顾敏康教授进一步分析CEPA更多的是为香港服务,并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等方面加以论证。慕亚平教授则认为大家应该从双赢的角度看CEPA,并且应该深入分析WTO对CEPA的影响。

在全体与会代表、学会秘书处、会议主办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学会理事会决定200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由广东省律师协会WTO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

(作者:严音莉 刘永伟)

Copyright © 2014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厦门大学法学院C603  [闽ICP备15025645号]